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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权限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消防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消防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向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部署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车辆装备配备等资金需要,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七)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推广智慧消防类项目或者软件的落实应用;
(八)在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居民家庭、集中住宿的员工宿舍、群租房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九)按有关规定推进安装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加强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管理,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计划的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公益事业;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评价机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作评价;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
(三)按照规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五)建立健全网格化消防监管机制,推动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六)建立辖区单位基础信息台账,部署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年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其他单位应当制定抽查计划,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消防教育博物馆为科普教育基地。
江西省消防教育博物馆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共两层,建筑面积1356平方米,分序厅、百年消防展陈厅、荣誉厅和消防科普教育体验厅四大部分,分消防综合查询、消防新产品展示、高层建筑逃生游戏、火灾逃生体验等功能区。
作为江西省惟一一个反映江西省百年消防发展历程,体现江西消防部队风采特色,集消防教育与体验、消防文物和史料陈列展示为一体的专业性场馆,江西省消防教育博物馆一直以来都保持着低调神秘的姿态。11月3日~5日,记者走进江西消防教育博物馆,就被馆内所陈列的消防文物所吸引:清朝的消防水龙和消防头盔,保存完整的文献资料,栩栩如生的消防官兵雕塑群,如同放**般展现出江西百年消防史,而用数字三维和虚拟现实技术模拟出烟雾弥漫的逼真火灾,则仿佛将记者带入到灾难与拯救的世界。
江西省会南昌素有“火城”之称。光绪年间,南昌实行了火甲制度。清末,我国开始创立新的消防组织形式,即消防警察。中国最早的消防警察于1902年在天津建立。江西省最早的消防警察于1911年建立,翌年10月,江西巡警道改称警视厅,下设-,负责南昌消防事宜,这是江西省最早的官办消防组织。
民国初期,江西省警政机构变化频繁,但南昌市一直保留-组织,地址设在总镇坡。在此期间,江西民办消防机构较多,全省大部分县以上城镇均有商会组织的民办消防机构,如南昌商团救火会、赣州保安救火会、临川唐古救火团、玉山商会义务救火队、宜春县商会-等。
1978年,江西省公安消防中队增至97个,是全国第一个实现县县设有消防中队的省。
改革开放30年来,是江西省消防事业迅速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30年。从1983年纳入武警序列,到1986年成立武警江西省消防总队,全省消防部队已发展成为一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担负全省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以及反恐处突任务的军事化专业现役部队,有力地保卫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如今,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已经拥有了“80米举高消防车、消防机器人”等一大批“高、精、专”先进消防装备,涌现了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全国基层建设标兵大队”瑞金市公安消防大队、“中国警营第一龙”樟树市公安消防大队、“模范-”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等一批全国重大先进典型。
群雕诠释江西消防爱国为民精神
走进消防博物馆一楼序厅,首先看到的是一组浮雕。浮雕结合具体历史事件的典型建筑,从左至右分别表现南昌起义、井冈山会师、瑞金红色政权和滕王阁。江西公安消防部队正是这种红色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的传承者。
浮雕的前方是一组栩栩如生的群雕。场景中,消防官兵正在为群众摘取房屋上的马蜂窝,一位老婆婆正在为被马蜂蛰伤的消防官兵搽药,小孩拉着大人衣角好奇地望着消防官兵,充分体现了消防官兵和老百姓的鱼水深情。另一组画面则表现消防官兵与洪水作战,在洪水中为百姓抢救物资的场景。工作人员介绍,这组群雕可以让参观者对消防官兵有直观的认识,充分体现了“听党指挥、爱国为民”、赴汤蹈火、勇于胜利”的江西消防精神。
清末消防水龙见证百年消防史
在一楼展厅的显著位置,摆放的是清朝消防水龙。据工作人员介绍,这台消防水龙是清朝末期的民间灭火工具,于2007年12月在上饶市婺源县乡村搜集到,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历史上,江西婺源曾商贾云集,经济繁荣,当地居民对防范火灾的意识尤为强烈,许多乡村或由富商出资、或由居民集资购置了消防水龙。特别是1911年,近代铁路工程专家詹天佑在担任广东粤汉铁路总经理兼工程师时,从婺源旅粤同乡会那里了解到家乡遭了火灾,烧毁了许多房屋,便在广州永隆公司订购了“消防水龙”和数支钢制消防水枪赠送给婺源家乡察关村,目前,该“消防水龙”还保存在他的家乡。在婺源县浙源乡虹关村村口建有一栋“锁龙屋”,里面存放着一台距今已有140多年历史的“消防水龙”,该“消防水龙”在2006年扑救一起居民火灾中,还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当地百姓当作神物来供奉。据了解,该文物是江西省消防教育博物馆的重要馆藏之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按照规定需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事业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防事业发展、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工作,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公益属性,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
(七)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融入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实体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网格管理,落实考评奖惩制度;
(八)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智慧消防建设,建立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落实可持续运维保障措施,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九)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网格管理等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根据国家标准、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
(五)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授权、赋权或者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六)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员消防工作职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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