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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为何调整成品油消费税
人民网2014年11月29日12:41
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此次消费税调整涉及的产品,不少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对这些产品消费税调整的初衷是什么?为什么是有减有增而不全是减税?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此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加税不加价”
此次消费税调整的一大特点,就是有减有增。其中,有五项属于取消或停征,企业和居民负担是减少的;只有成品油一项消费税是提高的。“加税无论对居民还是企业来说,都是一件痛苦的事。11月28日,是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时间窗口,选择这个时候推出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应该说在时机把握上还是比较好的。”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表示。将提高消费税与油价调整实行联动,可是实现“加税不加价”,不额外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
刘尚希解释说,我国汽、柴油消费税的税额调整,将计入成品油价格。近期国际市场油价震荡下行,国内汽、柴油价格有所降低,而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额与应降价金额相当。因此消费税调整后,国内油价不会上涨,也不会降低。
新增收入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此次消费税调整,为什么要“五减一增”?取消或增加,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产品的消费税,主要是随着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一些应税产品已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小排量摩托车已经成为县城和村镇居民的主要代步工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至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主要是因为国家从2000年已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其他含铅汽油产销量极少,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一是可以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是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能源生产方式变革,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三是通过“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利于更好地引导生产和消费,以及收入分配上的调节作用。
“从目前的调整幅度看,提高消费税对居民消费习惯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教授认为,城市居民开私家车出行,以普通小轿车每百公里耗油8.5升,年平均行程1.2万公里计算,此次成品油消费税提高,一辆车一年增加的税负支出也就是100多元。每个月增加10多元钱,不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但这向社会释放了一个信号,对于影响生态环境、消耗自然资源的消费品,消费税有提高的趋势。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对新增收入怎么用有明确说法。新增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还有一部分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资金。
“这些纳税人的钱能否用得好,是不是达到了预期效果和目标,才是问题的核心与关键。”白重恩指出,如果人们的生活环境能有明显改善,真能早日驱散雾霾、留住蓝天,就算是大家多交一些税、少开几天车都是值得的。
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税负会增加,但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高至34%和31%,对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会增加一些税负,但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与周边一些国家相比也偏低。这一税负水平是与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
一般而言,成品油税负水平一般是用成品油流转税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的比重来衡量的。从国际上看,欧盟等发达国家油品的税负较重,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56%和50%,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的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42%和30%。成品油税负水平取决于多种因素,是与各国的资源禀赋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保护要求等相适应的。
这位负责人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税率结构不尽合理,调节力度不够充分等问题逐渐显现,需要对消费税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按照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本次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何完善个人收入分配
法律分析:‘十四五’时期,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发挥好逆周期调节作用,财税改革将继续在预算管理、税收制度、央地财政关系三大方面继续深化改革。”张依群表示,将政府过紧日子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原则,突出预算绩效改革,在推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同时,合理优化政府预算支出结构,提高政府运转效能。
税制改革将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加快税收立法进程,特别是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步伐会进一步加快,结合连续出台的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推进费改税和税费规范优化,合理减轻企业和城乡居民负担,大力鼓励技术研发和创新创业,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进一步理顺和细化,中央与地方、地方以下各级政府责权利将更加统一,中央对地方的经济责任和转移支付将更加合理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一条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税范围。国际上大范围的增值税履盖整个产业,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中范围的增值税,从发展趋势来看,应当逐步扩大征税范围。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系互不重复征收的结构,但实际工作中两税之间同时规定的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行为时常发生管理难题。近期来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比较成熟的行业应当是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等。
第二条 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消费税自1994年试行以来,2006年作过一次较大的调整,目前征税税目有14个。现在来看,主要的不足:征税范围需调整,如高档服装、高档家俱、贵重装饰品、水资源等可研究纳入征税范围,而像黄酒、啤酒、酒精、工业汽车轮胎等可考虑不再征税;税率结构还需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体现宏观调控的要求;征收环节也可探讨改进。
第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1980年开征至今,成长性较好,但税制变化较小。当前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分项计征不能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要求;工薪所得部分的边际税率较高,不适应国际上税制改革的潮流;免征额的扣除方式与标准不符合现实状况。十二五期间,可能作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改进,难以进行全面改革。
第四条 全面改革资源税。现行资源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方式。2010年6月1日起新疆先行对原油、天然气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方式,据称改革成效明显。十二五期间,资源税有望在调整税负的基础上全面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方式。
第五条 开征环境保护税。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征收环境保护税,名称也多种多样。2008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呼声很强烈。十二五期间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可能是专门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等行为征收的一种独立的税,而不是在现行的税制中增加相关的征税项目。
第六条 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房产税改革涉及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例如:房产税的政策目标取向问题、征免范围问题、计税依据问题、税率结构问题、征收管理问题,经济影响问题等等。该税的改革或许需要一个过程。
论述如何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
完善个人收入分配
1、改进个人所得税:
实行综合分类税制,调整累进税率,实行指数化的累进税率和免征额,以体现公平原则。
2、完善财产税:
规范现行财产税税种,对个人收入进行多环节、多渠道调节;适时开征并不断完善遗产税和赠与税,避免由于少数人收入畸高形成的两极分化。
3、改革消费税:
对于一些高收入群体的奢侈消费项目,可以考虑开征特别消费税,从而缩小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
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因
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特别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呈两极分化的趋势,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影响有效需求的正常增长,这成为近些年来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直接的和基本的原因,而消费不能有效地拉动生产,则影响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收入分配不公平,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所付出的劳动相当的收入,就难以调动其积极性,从而降低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过大的不合理收入差距,不可避免地形成不同收入群体的阶层分化,造成不同阶层之间的不和谐,出现贫富之间的对立和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
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
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一)在做投资决策的初期应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和保护环境,但我国消费税课税范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在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高档家具电器、古玩字画、装饰材料等;在高消费行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等娱乐业;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未对毛皮制品、珍奇异兽的消费征收消费税。
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都是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东西。
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大家意识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项目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
这是从源头上节税的一种方法。
(二)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
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
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三)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
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1.利用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下面用此方法以卷烟的消费税临界点举一例: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例:(1)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250×36%=6270(元)企业税后利润:(68×250-8500-6270)×(1-25%)=1672.5(元)(2)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
其他均不变。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250×56%=10790(元)企业税后利润:(76×250-8500-10790)×(1-25%)=-217.5(元)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
当然,本人举的这个例子有些极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现出纳税临界点对企业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将纳税临界点与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结合起来使用继续用卷烟来举例。
如果某卷烟厂的卷烟市场直接售价为每标准条70元,并且不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70×250×56%=9950(元);如果该企业设置独立销售部门,企业以每标准条68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企业依法设立的独立销售机构(目前普遍设立销售公司),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68×250×36%=6270(元)。
这样计算的应缴纳消费税前后差额为9950-6270=3680(元)。
当然,正如前文所述,企业销售给独立核算机构的价格应该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的平均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会做出相应调整。
此方法实际上进行了两次叠加的方法节税。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在临界点附近纳税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纳税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增加的情况。
当然这只出现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
如果价格变动后税率不变,就不需要考虑纳税临界点的问题了。
除了卷烟税目,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还可以应用在小汽车、摩托车和啤酒这三个税目中。
(四)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
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
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
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销售消费品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售方式。
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再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
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五)这款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
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
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
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
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
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艘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
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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